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学校反腐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是学校党委领导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机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学校党委服务、对学校党委负责。
第二条 协调小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学校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方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根据学校党委安排,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教师工作部)、办公室、财务资产处、审计室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市监委驻学校监察专员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委员、组织人事部(教师工作部)部长担任,办公室、财务资产处、审计室主要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工作安排,对反腐败工作重大任务进行组织协调。
(二)根据学校党委要求,组织研究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在落实所承担的反腐败任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整体合力。
(五)统筹协调问题线索收集排查、重大案件立案审查调查和源头治腐等工作。
(六)承办市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和部署的专项工作,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向协调小组报告本部门开展的涉及反腐败重要工作情况。
(三)就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向协调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协调小组重要文件报请学校党委书记审定,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学校党委和学校党委书记请示报告,拟呈报的请示报告由协调小组组长审核签报。
第七条 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组长、副组长、成员。
经组长同意,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协调小组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协调小组组长要求或者成员部门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组长报请学校党委书记确定或审定。
第九条 协调小组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协调小组组长审核并报请学校党委书记审定后,按程序以协调小组文件印发。
四、办事机构
第十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综合室负责落实。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监察机关综合室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建立专门工作协调机制和相应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问题线索收集排查及重大案件立案审查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1名科级干部,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络,对协调小组议定由本部门落实的事项进行沟通、协调。
五、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召开学校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时,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在会前报协调小组组长同意。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
第十五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规泄露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和文件内容。
六、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反腐败协调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