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统筹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强化对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关于开展各级党委书记向上一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述责述廉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述责述廉对象为学校各二级院部党总支(党支部)、机关党总支(党支部)、各人才培养基地党支部书记。
第四条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
围绕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突出“责”和“廉”两个主题,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明年工作计划和打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是贯彻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情况。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重点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完善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情况;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教育和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情况;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防控,强化对干部师生的监督管理,有效运用“第一种形态”以及指导和支持支部纪检委员履职等情况。
(三)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重点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遵守党的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
(四)述责述廉对象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制定述责述廉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启动述责述廉工作。述责述廉每年度安排一次,部分程序可以与年终考核、组织生活会等程序合并进行。
第六条述责述廉的程序
(一)征求并反馈意见。在述责述廉前,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各基层党组织书记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开设电子信箱等不同形式,对征求到的意见要如实向本人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
通过谈心谈话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二)撰写述责述廉报告。根据述责述廉内容要求和征求到的意见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由领导干部本人撰写述责述廉报告。述责应在回顾总结工作的同时,把存在的问题找准;述廉应触及个人实际,对师生群众关注的具体问题,以及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必须回答的问题,逐条认真作出回答。召开述责述廉会议前,述责述廉报告须经基层党组织集体研究,经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召开述责述廉会议。采取会议述责述廉和书面述责述廉相结合的形式,根据各基层党组织提交的书面报告,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确定1/4左右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在相关会议上现场作述责述廉报告,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的质询;未安排现场述责述廉的其他基层党组织书记,以报送的述责述廉报告作为书面述责述廉内容,汇编成册后在会前分发到参会人员手中。
(四)开展民主评议。学校党委领导、基层党组织书记、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人士对每位述责述廉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评议表。根据评议结果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优秀率不超过20%。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责述廉评议结果优秀的,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加10分,结果不称职的扣10分。评议结果、意见建议以及需要整改的问题,书面反馈述责述廉对象。
(五)落实整改措施。参加述责述廉的基层党组织书记要根据评议情况,列出整改清单,针对存在问题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逐项抓好整改落实。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对述责述廉情况进行分析,并将评议结果提交学校党委及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年度考核、评先树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民主测评中有不称职票的,应进行约谈提醒;对不称职票达到20%以上,或不称职票与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的,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进行诫勉谈话;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50%的,建议学校党委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八条领导干部的述责述廉报告、民主评议情况以及述责述廉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按有关规定收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九条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责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敷衍塞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述责述廉会议的,应提前向学校党委书记请假并报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应指定专人代其宣读述责述廉报告,并反馈民主评议意见。
第十一条述责述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师生群众意见,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存在的问题和师生群众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处理,处理情
况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对于师生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事实清楚的,参照第九条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