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学院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水平,确保线索处置保密规范、科学高效,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问题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院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学院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 问题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在学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学院综合室(纪检监察)负责职责范围内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收集、登记、办理、汇总、分析、上报等。
(二)双报告原则。学院纪检监察机关在掌握管理权限之内的党组织、党员及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同时对发现的涉及市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向对应联系的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报告。
(三)保密原则。问题线索管理、办理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问题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
第三条 问题线索来源:
(一)市纪委监委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学院纪检监察机关接收的来信、来电、来访的问题线索;
(三)从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督查、审计报告、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四)纪检监察监督员提供反映的问题线索;
(五)其他方面转来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一)对学院基层党总支(支部)、党员干部违反党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违纪行为的举报;
(二)对学院基层党总支(支部)、党员干部、部门(院部)、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四风”问题及有关纪律、法规的举报;
(三)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线索;
(四)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
(五)对收到的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举报件,登记后,
经学院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按规定转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五条 问题线索受理要求:
(一)接收来信,应及时拆封,保持信笺、信封、邮票、邮戳、地址的完整。要把信封、信笺一并装订。市纪委监委转办的信件,应将转办函或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来电接听,要询问清楚并如实记录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如有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来访接待,应确保由至少2名纪检监察干部接访,接访时应要求举报人把问题讲清楚,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举报人确认并签字。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其他举报。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等应及时下载打印,不得擅自做任何文字处理,按来信办理;图片、视频音频等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办理。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六条 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一)市纪委监委转交的问题线索,经学校党委、学院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及时组织办理、按时办结,及时将初核报告与市纪委监委沟通汇报,如市纪委监委有不同意见,应依纪依规及时补充或重新核查。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市纪委监委提交延期报告。办结后,以学院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初核报告。转立案的,按上述程序办结后,按办结立案材料上报。
(二)校内接收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对照第四条(一)至(五)款所列问题线索受理范围,确定属于问题线索受理范围的,成立核查组,确定核查组组长,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核查,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交学院相关领导审批,按照审批意见,依纪依规及时组织办理。
(三)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自收到信访举报件后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实名举报应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听取并记录举报人意见。
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核查不属实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
(四)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告知信访人已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此类信访件单独造册登记,予以备案。
第七条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一)问题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
1.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将谈话函询信件转交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签名后交学院纪检监察室。
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类,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学院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
3.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确定为暂存待查类的,学院纪检监察机关每季度召集会议研究,根据掌握的最新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4.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
经研究确定为予以了结类的,学院纪检监察机关应登记并予以销号。
(二)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部分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立案审查(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立案审查(调查)落实“两为主”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学院党委及对应联系的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四章 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管理问题线索资料,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全程登记备案。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
第九条 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应包含转办函、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领导批示、谈话记录、情况说明、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处置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十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学院纪检监察机关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透露给被举报党组织、部门(院部)以及被举报人;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学院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相关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党组织、部门(院部)或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学院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相关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院部)或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