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干事创业、担当作为,根据《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鲁纪发〔2022〕1号)及《全省教育系统干部履职行为容错纠错正面清单(试行)》(鲁教办字〔20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全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尽责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审视其背景依据、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情况,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原则,旗帜鲜明地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充分调动干部员工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贡献力量。
二、适用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认定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1.没有违反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性规定的;
2.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等规定的;
3.没有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5.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二)不能同时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属于本办法所列适用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
3.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5.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给基层增加负担的;
6.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失误错误,给予容错纠错处理后再次出现失误错误的;
7.其他不应予以容错的情形。
三、适用情形
(一)政策落实方面
1.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教育部及市委市政府等工作要求,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开拓进取、积极作为,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办法等,出现失误错误的。
2.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因制度供给不足、政策规定空白,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部门间职责边界不清,为解决学校实际问题,主动担当作为,参照相近规定或者合理借鉴其他地区做法,进行创造性落实,出现失误错误的。
3.为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错误的。
4.在全面推进人才政策改革、人才遴选、破解校园安全难题等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因法律法规界定不明确、相关政策调整变化,出现探索性失误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在解决考试招生、学籍管理、教师群体等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中,因不同历史时期政策冲突、政策不连续、历史数据不完备等客观条件限制,立足全局利益、积极打破僵局,提出解决处理办法,出现失误错误的。
(二)教学科研等方面
6.在推进学科专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重大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上级决策或者客观形势发生重大改变等因素,出现失误错误的。
7.在项目建设经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发挥经费使用最大效益,探索创新经费使用办法,因上级禁止性政策不明确,导致出现失误错误的。
8.在推进人才培养改革过程中,改革方案、管理办法等虽已组织充分研究论证,因缺乏改革经验、制度供给存在盲点等因素,在学生管理服务、学业评价等方面出现失误错误的。
9.在开展中外、校企、校地等多主体合作办学过程中,因国际形势、行业、市场等发生变化或者合作方违约,导致合作办学活动终止、学生利益受损等失误错误的。
10.在推进公开招聘、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期考核、绩效分配等领域改革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制度办法,造成个别教职员工利益受损的。
11.因上级指导政策不充分、政行企校多元主体情况复杂,在推进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和区域产教联合体建设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12.在校企合作办学开展及收益分配过程中,为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协同育人,因上位政策不具体、界定不清晰,在资源投入、责权利划分、收益分配等方面出现失误错误的;因合作企业经营方向变化、倒闭等原因,导致校企合作无法继续开展,学生培养计划无法执行的。
13.在实施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为引进优质资源、激发办学活力、提高育人水平,因国家层面制度空白、界定不清晰,在资源投入、责权利划分、收益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出现失误错误的。
14.在实施“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中,为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因情况错综复杂、信息不对称、上位规定不明确,对企业实施激励措施出现失误错误的。
15.为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提升管理效能,构建“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破除论资排辈”的良好生态,积极推进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和职称评聘改革,打破原有分配格局,出现失误错误的。
16.教师经学校选派到科研机构、企业兼职取得相应薪酬,因国家层面人员管理办法和薪酬分配相关政策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17.教师在企业产生知识产权,因国家层面对企业、教师、学校三方利益分配相关政策不明确、不清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18.在教材管理、出版、发行、选用等工作中,因主动担当、加大规范力度,相关利益方认为利益稀释、减少、受影响等,引发投诉、信访或其他负面影响的。
19.在实习实训活动中,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管理职责,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活动参加者隐瞒疾病、疏忽违规,发生不可控意外,导致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引发投诉、信访或其他负面影响的。
20.在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改革中,因规范工作流程、消除风险隐患、提升竞技公平性合理性,触动相关方利益,相关利益方未能如愿,引发投诉、信访或其他负面影响的。
21.开展境外办学过程中,在外汇管理、国有资产使用、出入境、学历学位授予、境外院校教师聘用等方面予以支持,因国家政策不明确,出现失误错误的;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与某些地方、单位原有政策不完全一致的;因国外形势变化、政策调整、外方学校管理规定调整,导致合作项目无法执行的。
(三)教师队伍方面
22.在教师公开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请示报告等规定并有相关证据,因不可控因素出现失误错误的。
23.积极探索自主招聘工作,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式自主招聘教师,对高技能人才采取试讲、技能操作、专家评议或者直接考查方式招聘教师的过程中,因国家层面政策规定不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24.在教师职称评聘、岗位竞聘过程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创新评价方式、下放评审权限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25.在组织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因教师未能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引发舆情的。因配合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需要,对教师临时开展培训,在教师培训项目的执行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26.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基于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良好教育秩序等目的,学校或教师依规依法管理学生或者实施教育惩戒,出现失误错误的。
27.为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积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特别是“能下”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28.在人才引进、人才遴选、政策兑现等工作中,因人才失信违约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受核查手段等客观条件限制,造成失误错误,且发现问题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招生考试方面
29.在政策执行中,学校从维护社会秩序、教育保护学生的角度,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出现失误错误的。
30.在考试招生中,从社会公益角度出发,出于科学选才需要,根据实际,履行决策程序后,适当突破现有招生政策的。
31.在自主招生等考试政策调整工作中,因利益群体复杂,未能顾及所有群体利益的。
32.在各类考试招生资格审核中,因政策边界不清晰、认定标准模糊、考生信息异常变动、技术条件限制等因素无法准确判断时,为维护考试公平,审核机构从严把握,导致考生权益受损的。
33.在考试组织过程中,因极端天气、自然灾害、交通拥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考试进行,为维护考生权益,大胆履职、敢于作为,突破考务相关规定的。
34.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由于社会环境变化,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与当前社会发展需求不匹配,为维护学生权益与社会稳定,结合实际适当突破相关政策要求的。
35.在考试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依规依法履职尽责,因个人失误造成学生权益受损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个人已经定责的,不再层层追责。
(五)财务资产方面
36.在预算管理“放管服”改革事项工作中,学校履行财务管理主体责任、深化改革,通过预算管理放权赋能、下移理财重心,推进内部治理改革,实施经费包干管理等工作中,因上级相关文件存在规定空白、界定不清,对交给部门、二级院部、项目团队的经费筹集责任、行使支配权利,以及为充分调动各基层单位开源节流积极性制定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出现失误错误的。
37.在维护学生切身利益事项方面,为积极解决学校资产和后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有关风险,维护学校和学生利益,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在制度创新、办事流程再造、工作方式方法调整等问题上,出现失误错误的。
38.在学校财务治理方面,为推动事业发展,在国家统一财经规章制度框架下结合学校实际做出的创新性决策和改革举措,出现失误错误的。
39.在资产安全完整方面,因待报废资产价值较低,低于可预见或者预估评估费用,资产处置时未进行评估,导致资产处置流程不规范,审计、检查等出现违规。因技术创新或者设备更新迭代较快,导致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不高、设备使用考核出现不达标现象的。为解决房产确权办证等历史遗留问题,敢于破除障碍、动真碰硬、迎难而上,努力克服房产年代久远、历史留存资料不全等难题,积极推动问题解决,出现失误错误的。
(六)安全稳定方面
40.在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无法及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主动担当涉险、临机果断决策、
采取积极措施,出现失误错误的。
41.在推进学校安全管理中,认真履行教育提醒职责,严格
落实安全防护举措,因学生个人或者不可预知原因,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矛盾纠纷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42.为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推动学生积极参加劳动体育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军训、校外实践活动、课间活动等,已履行教育、引导和提醒责任,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因学生个人或者不可预知原因,出现意外事故、引发矛盾纠纷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43.为落实课程标准要求,按规定开展实训、实验或者组织学生开展自主实验、探究性实验和拓展性实验等教学过程中,已履行提醒和保障责任,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因学生个人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不可控意外,导致师生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44.在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中,为预防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对已知具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帮扶措施,因家长、学生隐瞒不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发生个别学生伤害、自杀、猝死等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引发舆情的。
45.在预防学生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工作中,履行安全警示教育、安全管理职责,因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交通法规,或者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学生自身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仍发生溺水、交通事故等安全事件的。
46.在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中,健全会商研判机制、落实法治教育、完善工作方案、畅通学生欺凌举报和求助渠道,发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后,主动担当、大胆履职,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出现失误错误的。
(七)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有关政策,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的改革创新事项,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应纳入容错纠错情形。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谁追责问责、谁容错纠错”的原则,学校党委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主体责任。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容错纠错工作,同时严肃查处在容错纠错工作中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学校组织人事部应注重了解掌握容错对象的现实表现和工作状态,做到考察考核公道客观、选拔任用公正合理。
责任追究部门在追责问责工作中,应当主动核实责任追究对象是否具有容错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同步启动容错程序。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责任追究对象或者其所在党组织、部门(院部)认为被追责问责行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当向责任追究部门提出容错申请(附件1)。
(二)规范工作程序
责任追究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报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对是否容错作出结论。符合容错条件的,视情况分别作出从轻、减轻、免予处理或者不予追究责任处理,并按规定报批。
责任追究部门作出容错结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责任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部门单位。对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当制作容错免责决定书(附件2)并抄送容错对象及相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对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应在处理决定中予以体现;对不予容错的,应当向相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及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发现应当予以纠错的,通过向容错对象或者其所在党组织送达纠错通知等方式,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整改落实情况,按规定报批。
责任追究部门应当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甚至对抗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追究对象对责任追究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审。申诉、复审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完善结果运用
对予以容错不予追究责任的,在全面从严治党检查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树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审、岗位竞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不受影响。对予以容错减轻、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影响期满后,应当对其综合研判问题性质、主观动机、轻重程度以及一贯表现,全面、历史、辩证地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及时合理使用。
附件:1.容错申请表
2.容错免责决定书
附件1
容错申请表
年 月 日
责任追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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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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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党组织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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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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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
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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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容错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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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
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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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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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