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直属支部,院属各部门:
《中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修订)》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4月 29 日
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的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共济宁市纪委《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济纪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全体共产党员及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晋职晋级、升学、就业、履新、满月、生日、乔迁等事宜。
第四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同事、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发请柬、打招呼,邀请参加婚丧喜庆活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一般应在家庭成员、亲属(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近姻亲等)范围内进行。
(二)严禁借机敛财;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或索取管理及服务对象等有关人员、部门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使用公款、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操办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婚丧喜庆事宜费用。
(四 )严禁铺张浪费。宴请用餐等不得明显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
(五 )严禁影响和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或者其他社会正常秩序。
(六 )严禁在婚丧喜庆事宜中举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 实行书面报告备案制度。全体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须填写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备案表》及《事后报告表》(见附件1、2)进行书面报告。
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填写的报告表,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报学院纪检监察综合室备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正科及副科级领导干部填写的报告表,由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报学院纪检监察综合室备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普通党员干部由所在部门(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由部门(院部)登记备案。
操办婚嫁等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日报告拟办情况,操办完毕后10日内再报办理情况;操办丧葬事宜的,应在操办完毕后10日内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三)被干部群众举报的;
(四)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对因疏于管理和教育,导致职责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学院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党员教职工应当尚俭戒奢、崇廉拒腐,对违规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自觉抵制。
第九条 各部门(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 强对本部门(院部)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其重新报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 进行谈话提醒;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及时予以批评和纠正。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应作为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各部门(院部)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核实,严格执纪问责,并对典型事件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嫁等喜庆事宜备案表》
2.《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